金融業需有獨立機構嚴控風險
【明報專訊】對金融業的運作﹐學術界一直有人支持去監管(deregulation)。不少人認為﹐次按危機爆發﹐2008年全球有金融海嘯﹐應歸咎美國聯儲局主席格林斯潘過於寬鬆的貨幣政策,卻忽略了格林斯潘支持去監管政策﹐犯下嚴重缺失。
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何濼生說﹐其實金融業必須有政府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必須了解金融業、完全不涉金融業利益。綜觀過去的金融危機,絕大部分都是和監管失效有關。
巨大利益下 難指望業界自律
何濼生指出﹐支持去監管政策的經濟學者認為:市場有自我調節的能力,業界自我監管﹐比政府的官僚監管更好。官僚思想通常較僵化;業界較靈活,深知維護投資者信心的重要,因此不會亂來。支持監管政策的經濟學者則認為﹐金融業存在巨大利益,巨大利益即是巨大誘因。缺乏外界監管,內幕交易、造假、操控市場、發放假消息、清洗黑錢、過度槓桿等行為難免加劇﹐造假和過度槓桿都可能引發系統風險。
監管鬆懈 埋下金融炸彈
何濼生又說﹐業界自我監管﹐在某些範圍是可行的﹐例如﹕對從業員資格的評審、專業考試的要求、行業人員的操守指引、對違規人員的罰則等,都可以交給業界處理。但有些行為對社會影響深遠,涉及刑事的個案必須交給執法機構處理;可能引致系統風險的更要防患未然。由於金融市場交投量巨大,對利率、匯率、股價等進行操控圖利,只要價位的波動不明顯,操控的行為不易發覺。近年LIBOR和外匯市場都證實受干擾,暴露出多家金融機構的不法行為,打擊投資者的信心。
歷史上最嚴重的金融危機算是1929年美國股市暴跌引發的全球經濟大蕭條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嘯。
1929年後的幾年內數以千計的銀行倒閉,當局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或是1933年銀行法後,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並且加強監管,幾十年來鮮有銀行倒閉,從存款徵收百分之0.1還不到的保費不斷累積,從1962年起﹐銀行要向存戶「回水」。
曾幾何時,在監管措施逐步鬆懈後﹐80年代卻出現美國儲貸銀行危機。在1989年通過金融機構重建法加強監管後,1999年卻又通過格拉姆-利奇缺-布萊爾欣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把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廢除。
何濼生指出﹐不少人認為這是銀行再度增加風險的肇因。但Cato Institute一類保守派不認同,它認為胡亂貸款、摒棄標準才是銀行出事的原因。如果監管機構做好工作,胡亂貸款、摒棄標準應沒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