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屬自願 不能逼現職查核
【明報專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在2011年12月推出,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員、續約僱員,以及外判僱員,僱主可以要求相關求職者作性罪行紀錄查核,惟機制屬於自願性質,僱主亦不能要求現職僱員查核。機制涵蓋學校、殘疾人士院舍及補習社等機構,但義工及私人補習導師則排除在外。
不涵蓋義工私人補習
若申請人有案在身,警方會暫停處理其申請;若申請人繼續申請,須授權警方向僱主披露其未完結案件的事實。不過,查核結果本身不會披露性罪行以外的刑事定罪紀錄,例如盜竊或傷人等。同時,在《罪犯自新條例》中被視為「已失時效」的性罪行定罪,會被視為無判罪紀錄,不會在查核結果中顯示。
查核申請需時7個工作天處理,僱員可以把查核結果的密碼交予一名或多名僱主,僱主再透過電話系統查詢收聽結果。每個查核申請收費115元,結果有效期18個月,到期前3個月內可申請延期12個月,收費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