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案情撮要照判刑 高院責難裁判法院
【明報專訊】裁判法院今年處理一宗高空墜物傳票控罪時,被指在控方沒提供案情撮要下,判處認罪男子罰款3000元。男子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法官認為案件欠缺案情基礎,撤銷男子的定罪及判刑,並要求控方、警方及法庭嚴肅處理有關案件,以防同類情G再發生。
律政司:屬個別事件 會小心跟進
律政司及警方昨均回應指會小心研究法官判辭及作適當跟進。律政司強調,本案欠缺案情撮要的問題只屬個別事件。司法機構則不評論個別案件。
上訴人黃廣渭原被票控於2016年11月4日,容許葵涌和宜合道誼發大廈A座2字樓一單位墜下碎石,以至對於在A座後巷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他今年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罰款3000元。
被告獲撤定罪及判刑
高院法官杜麗冰昨頒下書面判案理由書,指法庭處理本案時發現,原審裁判官在控方未有提供任何案情或案情撮要下,便衡量罪行的嚴重性及考慮上訴人的刑罰。本案的案件主管更一度向控方表示,據其所知這是裁判法院的「慣常做法」。杜官隨即質疑為何裁判法院會容許這種做法出現,控方其後向杜官以書面確認事實並非如此。
杜官強調,要考慮有關控罪的刑罰,只有控罪詳情是不足夠的,因為這種罪行可在各種情G下發生,包括上訴人維修時不小心令石塊墜下或外牆日久失修等,控方亦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案情撮要,說明事發經過、是否上訴人疏忽及石塊大小等資料。
【案件編號:HCMA1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