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10條的簡稱,《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2條對其內容作補充。該條款規定,當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確認某貿易伙伴的某項政策違反貿易協定,或被美國單方面判定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時,即可啟動單邊性、強制性的報復措施,其中包括中止貿易協定、關稅等進口限制、取消免稅待遇和強迫簽訂協議等。 美國對上一次啟動「301法案」是在1995年世貿組織創立前,當時主要針對日本產的電單車、鋼鐵及其他產品徵收關稅。因此也被彼得林國際經濟研究所專家查得.布朗稱為過時的法案。該條款一般被認為是美國強權政治和單邊主義做法在外貿領域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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