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年汲水門大橋被躉船吊臂撞擊損牷A令通往機場及大嶼山唯一陸路交通青嶼幹線癱瘓近兩小時,涉事拖船船長及船東早前承認碰撞汲水門大橋罪,分別被判監禁4周緩刑1年,以及罰款1.5萬元。律政司日前入稟高院,向船長及船東索償逾122萬元維修費。 原訴為由律政司代表的路政署長,被告為拖船船長黎木喜及拖船船東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根據入稟狀,原訴稱兩被告疏忽,致拖船撞向汲水門大橋,故入稟索取維修費。至於涉事躉船的所屬公司,早前則被裁定碰撞汲水門大橋罪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強調,撞橋責任在拖船船長。 【入稟編號:HCA15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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