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需限定時間內審訊 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渥太華16日加新社電)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維持里程碑原判﹐認定刑事案件要在限定時間內審訊。法院表示﹐不必要的審訊延誤有「根深因素」﹐司法系統每一分子都有責任﹐排除那些因素。
高等法院一致裁定﹐紐芬蘭-拉布拉多省1男子面對毒品及武器控罪﹐根據去年7月的新規例﹐他不必受審﹐因為法庭處理那宗案件﹐有不合理的延誤。
最高法院作出最新判決﹐公眾與政壇正在激辯候審時間上限﹐參議院委員會本周就有一份報告﹐關注疑犯不用審訊﹐逍遙法外。
最高法院堅守立場﹐認為裁定男子柯迪(James Cody)的案件﹐應有時間期限。2010年1月﹐他在紐芬蘭省康塞普申灣(Conception Bay)被捕﹐被控收藏毒品﹐作販毒用途﹔持有禁制武器。
基於各種原因﹐柯迪的審訊排期在2015年1月底﹐亦即他被捕後5年又21天。
由於審訊延誤﹐庭審法官在2014年12月撤銷柯迪的刑事程序﹐紐芬蘭-拉布拉多省上訴庭推翻裁決﹐引用最高法院新架構的過渡條款。
最高法院去年作出突破性裁決﹐指司法制度過於自滿﹐在研判審訊是否及時、憲章權利有沒有受侵犯等問題時﹐舊方法太複雜﹐難以預料。
在新的架構下﹐不合理延誤是指司法程序過長﹐最高法院設定時間框架。從刑事起訴到庭審終結﹐在省級法庭審訊的案件﹐不得超過18個月﹐在高等法院﹐不能超過30個月。
但法庭表示﹐那些標準並非一成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