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2014年被裁定串謀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收受巨款罪成,4人不服定罪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一致駁回上訴,指涉款850萬元交易明顯屬貪污舞弊,許仕仁收錢後身陷「黃金枷鎖」,其獨立性徹底被削弱,嚴重濫用職權和公眾的信任。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郭炳江,須即時入獄完成餘下約3年半刑期;其子郭基煇在庭外回應記者提問時談及許仕仁,指「叫鼳\(許)declare(申報)佢都唔declare,我]無浀n講啦」(見另稿)。
新地﹕指許知道要申報 但沒做
新地發言人其後補充,郭基煇的意思是許知道要申報,但沒有去做。郭基煇又稱陪審團原審時是被錯誤引導,認為他們無理會許上任後的行為便決定付款是行賄協議,形容是「睇上文唔睇下理」。
郭炳江上庭前:一切交畀神
郭炳江昨早由女兒郭曉妍和兒子郭基煇陪同下到庭聽取裁決,他進庭前指已與家人做好準備,「hope for the best(往好的一面想)」,又透露前晚與家人晚膳時,太太希望能夠一家人齊齊整整過她即將來臨的生日。被問到會否擔心結果時,郭回應「將一切交畀神」,而他聽到裁決結果後表現冷靜。
今次上訴涉及的串謀犯藉公職行為不當罪,指許仕仁於2005年6月就任政務司長前一刻至3日前,收取新地前高層的850萬元巨額款項,上訴方認為許在就職前收款,以及上任後只是向新地保持「傾向優待」,並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終院法官於50頁的判辭中指出,冼錦華案、加拿大和澳洲等案例均列明,任何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與任何人達成秘密協議損害公眾,便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但現時許是在上任前收款,故上訴方才有時間上不足以構成罪行的說法。
許收850萬 終院﹕明顯貪污舞弊
惟終院認為,許仕仁當時快將出任政務司長,該職位是特區政府第二號人物,亦是行政會議成員,掌握高度機密的資料,如涉及與新地有重大利益的西九和馬灣項目,故當時郭炳江等人向許付款,目的是要促使未來政務司長傾向惠及他們的利益,這明顯屬貪污舞弊的交易,同意如同控方所言,郭付款並非為「慈善」。
獨立性徹底削弱 無法恰當履行公職
終院續指出,許收了錢便會令其在職期間的獨立性將徹底被削弱,他會無法恰當地履行公職,亦無法獲得信任可如此履行公職。
終院又強調,雖然許仕仁是上任前收款,但不代表收款那一刻才是濫用公眾信任,因這是一項持續罪行,付款是要確保許由上任到擔任公職整段時間,也持續傾向優待新地。終院認為,當許選擇收款並同時執行政務司長職務,便已身陷「黃金枷鎖」,這足以構成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控罪元素,故駁回上訴。
至於郭基煇指陪審團被錯誤引導,終院指原審法官當時要求陪審團,透過找出許仕仁與新地之間是否有協議去確定串謀的指控,認為這樣引導並無錯誤,而上訴方在這點上無足夠理據,故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的說法不成立。
案件早前原審時,控辯雙方均派出英國御用大律師及本地資深大律師,當時估計涉及的訟費逾億元,現連同上訴庭及終院上訴,估計要額外增加至少數千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FACC1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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