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銷售守則涉違競爭例 刪價格字眼
【明報專訊】政府為推動母乳餵哺,昨推出自願遵守的《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原本為推銷嬰幼兒奶粉提供指引,但部分涉及價格限制的條文早前被指或違反《競爭條例》,競爭事務委員會為此接觸食物及衛生局提意見,結果新修訂的《守則》刪減部分涉價格限制的字眼。
競委會發言人昨表示,《守則》原有與價格限制有關的條文可能會引起競爭問題,競委會曾就此提出意見,該會欣悉政府已收悉其關注,並作出適當修改。
撤「不應虧本銷售」等
《守則》第5條涉「向公眾推廣」的指引,擬稿原列明奶粉商不應「使用促銷手法,例如特別展示、折扣贈券、獎金、特價銷售、虧本銷售、搭配銷售、獎品或禮品」,新版刪去大部分字眼,只保留不應「使用特別展示」。
另外,擬稿指奶粉商不應「給予任何人士一份或以上配方奶或配方奶相關產品的樣品」,新版本改為不應「給予獎品或禮品」,並列舉「如配方奶或配方奶相關產品的樣品」作例子。
擬稿亦列明,不應進行的推廣活動不包括「制訂任何擬長期低價提供指定產品的價格政策和手法」,新版本則刪去「擬長期低價提供指定產品的」字眼。
至於《守則》第6條則涉「在醫護機構進行推廣」原則,擬稿列明奶粉商不應「捐贈或以低於批發價的價格,向醫護人員或醫護機構提供任何數量的指定產品」,新版本刪去「捐贈或以低於批發價的價格」。
食衛局昨指《守則》旨在透過足夠和不偏頗的資訊及合適銷售手法,維護母乳餵哺,適用於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和相關產品及食品。
由奶粉商組成的香港嬰幼兒營養聯會昨回應稱,剛得悉政府已推出《守則》,會員正研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