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婦人涉嫌於去年11月,在旺角花園街公共圖書館遺棄3周大的兒子予10歲女童後自行往午膳,事後被控一項遺棄兒童罪,案件原定昨日開審,惟婦人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多番嘗試了解她無聘請律師的原因但不果,最終無奈稱「我真係唔係好明你講乜」,直言婦人的語言和接收能力不高,強烈建議她尋求律師協助。 強調非故意遺棄 「唔知咁多」 任職保安員的42歲被告昨表示曾找當值律師,卻被告知她毋須見律師。裁判官張天雁聞言斥責被告說法完全無稽,又指被告警誡下承認曾將3周大的兒子交給10歲女童看管,自己則去午膳。被告則強調非故意遺棄,當日將男嬰交給女童和其家長看管,其後到底發生什麼事,「我唔在場,唔知咁多」。 官:10歲小朋友黻暋D你都答唔到 張官向被告解釋,她爭議警誡供辭,而遺棄兒童罪非常嚴重,可被判處坐監,強烈建議她尋求律師協助。被告表示明白,張官隨即詢問:「畀條填充題你,罪行嚴重可以乜洇r?兩個字!」被告略顯猶豫無回答,張官即表示「10歲小朋友黻暋D你都答唔到」,又質疑被告的表達能力不高,「有無人話過聽唔明你講乜?」被告表示沒有,張官遂質問「40幾年螺ㄤL?咁可能係我問題啦,我真係唔係好明白你講乜!」 複述官說話始准離庭 張官最終表示,由於案件牽涉的罪行嚴重,而且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加上被告的語言和接收能力不高,強烈建議她去見律師。張官直到被告能再次複述一遍其說話,才讓她離開法庭。案件其後重新排期至7月5日開審。 【案件編號:WKCC5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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