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市曾頒多項歧視華人法規
泳池不能用 有票不准投
代表溫哥華市政府出席研討會的黃永安講述市府在1947年前實施的多項歧視華人法例和規定,包括剝削華人投票權及公民權利、限制移民、剝奪華人的謀生機會和在房屋及公共場所實施隔離政策。
黃永安表示,卑詩省政府在1871年剝奪華人和原住民的投票權利,而溫哥華在1886年建市後亦馬上跟隨省府步伐奪去華人的投票權。雖然遭受不公平對待,但當年華人仍有不少愛國之士自願參軍,甚至為國捐軀,在1945年二次大戰未期本國就有多達600名華裔軍人。雖然省和聯邦政府在二次大戰後給予華人投票權,但溫市政府卻拒絕跟隨,理由是難以辨認華裔臉孔,所以不准許投票,直至1949年市府才肯讓步。
在人頭稅方面,溫市政府在1885年起多次調高稅率,由原本的50元增加至500元,並在1923年通過動議,建議聯邦政府實施《排華法》。根據市府數字,居於溫哥華的華人在1931年共有1.1萬人,但到了1941年則下降至5000多人。
另外溫市政府在1890年立法禁止聘用華人,就連市府的承包商也要遵守該規定,直至1952年市府才首次聘用華人。黃永安說,每當華裔社區有新興行業冒起,市府便實施各種法例打擊,例如在1941年立法規定菜販要領取牌照,並在5年內把牌照費增加一倍至100元,此舉令華裔菜販數目減少了一半。
黃永安又說當年華人在住屋問題上亦遭受歧視,1941年一對華裔夫婦有意搬入灰角(Point Grey)社區,但遭區內居民反對,指白人兒童和婦女需要被保護,免受華人滋擾。另外市府也在1919年引入《城鎮法》禁止華人餐館聘用白人女侍應,而華人亦不能使用在1928年開幕的公眾游泳池Crystal Pool,禁令直到1945年才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