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教職員 須採實名制

[2017.05.27] 發表
立法院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議場內響起掌聲,立委陳亭妃(左起)、葉宜津、蘇巧慧、柯志恩、何欣純、李麗芬、蔡培慧等人合影留念。

【明報專訊】女作家自縊案再度掀起補教業管理檢討聲浪。立法院26日三讀《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明定補習班負責人、教職員工須採「實名制」,而外籍教師首次申請聘僱許可,也需檢附原護照國開具的「良民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罰鍰,以防「狼師」再現。

學經歷良民證 皆須陳報

為確保學生安全,三讀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式廣告、宣傳,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姓名時,除了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

修法也進一步把關教職員「品質」,要求補習班聘僱教職員之前應檢具名冊、學經歷、身分證文件影本,並附上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陳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根據三讀條文,如有員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或解僱。

有性騷等前科 應予解聘

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的行為,被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解聘或解僱,還可審酌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准執業。如負責人有性騷擾等情事,應廢止其補習班立案。

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向縣市政府之教育主管機關查詢員工是否有性騷擾、性霸凌等「前科」,修法亦要求補習班擔「通報責任」,如有性侵害等情事,須通報縣市教育行政機關。

三讀條文也規定,衛生福利部應建立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罪者的資料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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