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股未迴避 翁啟惠辯創作人不受限
【明報專訊】士林地院3日開庭審理浩鼎案,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圖)當庭反擊檢察官「誤解」技轉的意義,表示起訴事實與適用法律都不對,還扭曲英文電子郵件的意思。翁強調,他用自己的錢買股票,以「創作人」身分給浩鼎公司醣分子意見,所有簽訂契約都是副院長決定,與他無關。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由律師陪同出庭,翁啟惠的太太劉映理也出庭。對於檢方起訴提出「中研院技術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在2012年11月經翁啟惠本人公布,且翁也在「利益揭露表」簽名,聲明無任何財產上利益,隱瞞自己女兒擁有浩鼎股票的事實。
翁啟惠說,他自己是「創作人」的身分,不是承辦人,不受該原則約束,且自2003年以來,中研院技轉都是由智財移轉處承辦,副院長完成簽約。但檢察官立刻反擊,財產揭露連創作人也要遵守,若發生利益衝突,陳報院長核定,怎能說院長無責。
另浩鼎董事長張念慈也強調,他與翁是10幾年好朋友,公司是2人共同創辦的公司,他為了感謝翁對於台灣生技業有很大的貢獻,才想要送他股票,但翁本人都不知情,最後也沒有送,他也沒有「動機」行賄。
法官諭知,檢、辯雙方對於翁、張的電子郵件,涉及買賣股票,英文翻譯有不同意見,請雙方各自翻譯,下次開庭前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