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案例﹕強行剪髮屬傷人
【明報專訊】律師莊耀洸引用2006年英國案例DPP v Smith指出,在對方不情願下剪去其頭髮,可構成傷人罪。案中被告Smith在其前女友不情願下剪去其「馬尾」,法庭指即使在醫學及科學上,頭髮是沒生命的組織,但仍是身體一部分及標誌,對個人來說有內在(intrinsic)的東西,對其身分(identity)亦然。
視為身體一部分及標誌
法庭指出,頭髮與個人的自主有關,部分人視之為令其驕傲的光榮,仰慕者亦會如此看待心儀對象的頭髮。由於頭髮仍是依附身體的一部分,故剪去別人頭髮,符合傷人罪定義中的造成「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
可就感情損害 民事索償
保良局訓練營中,學生沒明確反對教練為其剪髮,莊耀洸稱,學生沒主動要求剪髮,教練則指「一是你自己剪,一是我幫你剪」,等同學生根本沒選擇。在此處境下,可推斷學生並非情願,故有合理懷疑替其剪髮者犯法,有表面證據起訴。他稱,被告可以不知道學生並不願意作為辯解,屆時就交由法官判決。他補充,被強行剪法者可就感情損害作民事索償。
學生﹕同學從未反抗 教練毋須強剪
提出投訴的張同學指出,訓練營之前,其同學在校內被指頭髮過長時,會在一兩天內理髮,從未有同學刻意違抗學校的剪髮要求,根本毋須訓練營的教練即場為他們剪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