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例》定義收窄 秘撈圖損主事人業務才違法
【明報專訊】辯方早前於審訊時曾提到,陳志雲涉案的取酬工作只屬「秘撈」,不涉貪污。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主動釐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中「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意思,包括須證明代理人意圖影響主事人業務,並會為主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上訴庭對有關條文的詮釋太闊,即使做兼職亦「可能中招」,終院的判決有助收窄定義。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辭中指出,上訴庭針對「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定義非常闊,單憑陳志雲的職位以及涉案倒數活動與無邪`目有關,便裁定陳出席該活動與無邢~務相關,但未有檢視到底兩者如何關連。
李官引述案例,指出該條文的重要控罪元素,在於證明有關人提供或接受利益,是針對及意圖影響主事人的業務。李官同時釐清,第9條控罪須證明有關行為損害主事人利益,例如金錢損失或聲譽受損等。至於本案中陳志雲於節目亮相,有助主事人、即無谷炸齱A則不應被視為罪行。
張達明:上訴庭定義闊 兼職或中招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上訴庭針對「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詮釋「拉得幾闊」,按上訴庭的定義,即使「明撈」、做兼職亦「可能會中招」,而終院判決有助收窄定義。
秘撈或違約不違法
至於「秘撈」是否違法,資深傳媒人劉進圖舉例,如某體育雜誌編輯因文筆好,被另一財經機構邀請撰寫演辭,編輯的「秘撈」行為或會違反僱傭合約,但按終院裁決,演辭與雜誌業務無關,故不會干犯第9條。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