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卑詩省一名華裔女子的投資物業獲一發展商收購作重建之用,買賣雙方卻在交吉日期上發生一年差距的爭拗,遭發展商入稟要求修改和強制履行合約。
答辯人李氏在2012年以330萬元﹐在溫哥華甘比街(Cambie Street)購入地皮連房屋作投資用。原告人發展商Pennyfart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在2015年6月跟李氏簽訂買賣合約,同意在2016年7月6日完成交易。發展商一方先在6月16日簽約,透過經紀將合約交予李氏。但在李氏於2015年6月17日簽名前,她或她的經紀改動合約,將賣價390萬元增至400萬元。
她的經紀也在附加文件手寫道,因租戶仍租住單位,賣家應給予兩個月通知,或買家會保留這些租戶,租金收入每月2,200元。李氏在旁邊簽署了姓名縮寫。這個簡簽跟原本以電腦打出的一句「買賣物業的完成日期將在2016年7月6日」非常接近。但李氏則堅稱﹐她相信交吉日期是在2015年7月6日。
但發展商表示﹐從未計劃在2015年7月便收樓,因這幅地皮只是發展計劃的一部分;發展商還收購了該物業旁邊的兩棟物業,收樓日期分別在2016和2017年,發展商計劃在該處興建6層高的住宅大廈,提供50至60個單位。
發展商在2015年7月以書面要求將交吉日期,從2016年7月6日,延至同年的12月8日,李氏則透過經紀指,交吉日期應在2015年,但發展商不同意。發展商不久便入稟﹐要求法庭修改並強制執行合約。
李氏也求法庭按她的修訂更正合約。她辯稱﹐發展商看到手寫部分後,便應知道她相信交收日為2015年7月6日而非2016年7月6日。
發展商的行政總裁赫普沃思(Anthony Hepworth)在接受盤問時承認,看到李氏的手寫改動,但認為只是例行的合約條款。即使合約寫明賣方要在交吉前終止所有租約,但赫普沃思認為,李氏手寫的只是很直接的條款,即租戶可能會繼續住在該處。
最高法院法官George Macintosh在判詞指,雖然李氏的母語為普通話,英語能力有限,但在2015年6月17日簽約當日,跟經紀緊密合作,而且即使說普通話的人士也習慣使用阿拉伯數目字,因此李氏應知道「2016」的意思。
法官對於李氏聲稱,該物業的獨特性不足,可以被取代,因此法庭不應下達強制履行令。
法官則指該物業座落在繁忙的甘比走廊,且發展商已購入相鄰的物業,若無法購得李氏的物業,另外兩塊地皮也沒有大作用,無法進行發展。這個理由足令法庭下達強制履行令而判發展商得直,李氏的物業應在2016年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