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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球檔持槍案二審 律師:入罪違反常識

【明報專訊】在天津街頭擺氣球射擊攤、卻因非法持有槍械罪一審被判3年半的趙春華(圖),昨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開庭。辯方律師將為趙春華做無罪辯護,指涉案槍形物與真槍相差百倍,威力遠小於彈弓,一審定罪違背常識。

一審判監3年半

據控方起訴書透露,51歲的趙春華去年8月到10月12日間擺設射擊氣球的攤位,警方在巡查過程中將趙婦拘捕,並指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配件、塑膠子彈,經鑑定,其中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去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監禁3年半。宣判後,趙春華提出上訴。

《新京報》引述趙春華的女兒王豔玲表示,3年前她和母親到天津打工。晚上散步時,母親發現「天津之眼」下面的「打氣球」生意不錯。適逢一位檔主想要轉讓射擊攤,她便以2000元的價格,將三輪車、「槍」、獎品娃娃、木板等一併買下。王豔玲說,「母親平時晚上8、9點出攤,12點收攤,每月500元攤位費。一個月能掙兩三千。」

趙春華案二審昨日將在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辯護律師徐昕稱會為趙春華做無罪辯護。他認為,涉案槍形物根本不是槍支,槍口和動能與真槍相差百倍,「打到身上只是個紅點,不會傷皮膚,威力遠小於彈弓。」他指,以此作為真槍對趙春華定罪量刑,違背常識。

「買玩具槍都可變買賣槍械」

根據公安部2001年的規定,鑑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每平方厘米16焦耳。公安部在2010年將標準降低為每平方厘米1.8焦耳。

軍事專家朱江明稱,這是標準太高,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槍和真槍的界限,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鑑定為槍,「給小孩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據測試,能擊穿易拉罐的仿真槍,槍口比動能超過每平方厘米1.8焦耳,會被認定為真槍。在台灣,真槍的標準是每平方厘米20焦耳,香港則為每平方厘米7.077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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