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教育局《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通告,校董會有責任就學校及其員工接受利益和捐贈事宜制定政策及提供清晰指引,確保學校行政事務等保持廉潔。校董會可授權校監或校長決定是否批准教職員接受禮物等事宜,校長或校董會成員的申請則只可交校董會處理。 通告提及「利益」的定義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金錢或其他財產)、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服務或優待等;但沒提及比賽獎金或獎品。皇仁書院校長李瑞華昨晚表示,之前沒為意玩遊戲奪獎品都要申報,但得悉副校長被投訴後,已跟教育局翻查相關指引,正待局方回覆。她說:「指引沒可能涵蓋所有處境,但可看看是否可清晰一點,令公務員更清楚。」 按教育局提供的學校內部守則樣本,教職員如欲接受家長或學生所送而價值不逾100元的禮物、家長或學生於畢業禮送贈而每次不逾500元的禮物,以及退休或辭職時由家長、同事、學生或舊生所贈、每人不超過1000元的禮物,必須在事前或接受利益後盡快向校監或校長取得書面批准。不過,如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而送贈者與學校無關,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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