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旅遊業條例草案》加強對旅行社規管,新開設旅行社除了要符合現行要求,擁有至少50萬元營運資本,另需以銀行擔保方式向旅監局交存50萬元保證金,即新旅行社「入場門檻」增至100萬元。若旅行社未清繳被旅監局懲處的罰款便結業,旅監局會從其保證金中扣除該筆款項。旅遊界立法會議員姚思榮指出,新規定令新旅行社的成本增加,有助阻止不良經營者同時開設多間旅行社逃避高額罰款。 現有旅行社毋須即時交保證金,惟新規管制度後,累計罰款總額或違規次數達指定水平,便要交25萬元;達到更高水平則再交25萬元。旅監局審批牌照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合,包括曾否就暴力、《商品說明條例》或《旅遊業條例》等罪行定罪,並參考舊制度下的違規紀錄。若旅行社或導遊不滿意處分或申請牌照結果,可向獨立上訴委員團上訴。 旅監局長遠自負盈虧 商經局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30名旅監局成員,包括17名非業界,由當中1人出任主席;另有13名業界成員。新規管架構設「防火牆」,旅監局、調解委員會、獨立上訴委員團及紀律委員會成員不會重疊。商經局將向立法會申請一筆過撥款作種子基金,支持旅監局初期運作;長遠自負盈虧,主要收入包括出境旅行團印花徵費;旅行社、導遊及領隊的牌照費用;以及內地赴港旅行團登記費。旅監局並會接替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續為外遊旅客提供保障。 問到旅議會未來功能,商經局認為旅議會可發揮商會角色。旅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出,支持成立旅監局執法,旅議會了解業內運作,可在調解時發揮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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