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擔任主席的調解督導委員會,昨發表《道歉條例草案》最終報告,建議道歉法例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並提出法院或審裁處擁有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接納道歉內容,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訴訟證據。袁國強昨在立法會上表示,有關建議已是最好的平衡,律政司最快於本立法年度(2016/17年度)引入道歉法例。 最快今立法年度引入 調解督導委員會就草擬《道歉條例草案》於今年2月展開第二輪公眾諮詢,收到60份書面回應,包括政府、政黨、法定組織及規管機構等,並於昨日發表最終報告。 報告指出,經審慎考慮後,建議道歉法例應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及規管法律程序,但如涉及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死因裁判官條例》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進行的程序,因屬於事實裁斷性質,不涉及責任裁斷,因此可獲豁免。 報告又指道歉法例應保護道歉中所傳達的事實資料,因這更能達至設立法例的目的,並建議法院或審裁處在特定情G下可行使酌情權,在顧及所有相關情G後,如認為屬公正和公平,可接納道歉內容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訴訟證據。 澄清道歉後果 促進和解 袁國強表示,設立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澄清道歉的法律後果,消除法律上不確定性,令當事人更願意道歉,從而透過和解方式處理爭議,根據其他已實施道歉法例的地方,如美國、澳洲及加拿大的經驗,道歉法例有助減少如醫療事故等相關訴訟。經諮詢後,業界及公眾普遍支持在港制定道歉法例,律政司將推展相關工作,最快於本立法年度引入道歉法例。他又指出,若成功制定道歉法例,本港將成為亞洲首個落實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屆時可提升本港作為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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