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房漏水半年租客未報告 業主指疏忽要求終止租約
租客有圖為證 法官判業主敗訴

[2016.11.28] 發表
租務委員會判業主敗訴。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名業主指控租客疏忽,未有及時報告廚房漏水,導致牆壁和地板損毀,要求租務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批准終止租約,並向租客要求賠償。但委員會指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租客故意忽略漏水,業主被判敗訴。

案件上月18日進行聆訊,業主和租戶都有出席。案情指,租客在今年7月16日致電業主,說廚房水槽漏水,漏到下面的櫃子。管理員到場視察,發現漏水導致廚櫃差不多全毀,水槽後面的牆壁也嚴重滲水,從對面的飯廳也看到。飯廳的牆壁和地板也有損毀。

委員會認為,業主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租客很有可能事前已知道,或應該知道漏水,但選擇忽視;不過業主的指控,只是基於水管工人在10月初向管理員說的一句話,工人當時說觀乎損毀程度,漏水可能已開始約半年。

委員會指,即使水管工人真的說過這句話,而且漏水真的已持續半年,但也不等於租戶故意忽略漏水的情況,最多只能成為環境證供,推定租戶疏忽,但這也可能被推翻。

另外,租客表示肉眼看不到漏水,因水只漏到廚櫃,櫃面未受波及;她出示相片,顯示發現漏水後的情況,委員會認為進入廚房的人,未必能發現漏水。租客又出示照片,供稱自己沒使用水槽下方的廚櫃,因業主或除害蟲人員在2014年告知,該廚櫃有蟑螂問題。

由於該單位沒有冷氣,租客在7月大部分時間也居於別處,她說是在飯廳移動儲物櫃,才發現破損的牆壁和地板;她其後到牆壁的另一方,打開廚櫃,方看到漏水,當時已立即知會業主。

委員會認為租客的版本並無爭議,認為她提出的證據,足以反駁她是故意忽略的指控,因此判業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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