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食安中心於本月1日首次驗出太湖大閘蟹二噁英超標,但只引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把問題蟹加標記,並沒有用《食物安全條例》發出強制回收及封存命令,有議員質疑食安中心當初沒一刀切禁售大閘蟹,結果又「出事」。 被問到是否因未及早封存和銷狾茩P懷疑有蟹商將蟹「調包」,食安專員譚麗芬昨稱未經調查難下定論,但強調一開始已馬上回收,並已收回1000公斤大閘蟹,反映當初管控力度適當。 轟亂報產地 追蹤機制失效 立法會議員黃碧雲稱,現時揭發大閘蟹來源地疑有「亂咁報」漏洞,反映食物追蹤機制「被顛覆」,她質疑當局過分依賴內地的出口證明及檢測,但從不查核有關資料是否可靠,是嚴重疏忽,她認為絕不能讓生產地「自己查自己」,建議由第三方去審核和監控相關檢測及衛生證書流程,並建議檢討罰則加強阻嚇。 對於今次有蟹商涉嫌調包,譚麗芬表示若查明屬實,現有兩條法例可應用,包括《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有關違反涉嫌售賣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條文,最高可罰款5萬及監禁6個月;而《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則指明,若執法人員到場檢查時有人提供失實文件,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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