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泰:釋法變相擴港法律條文 指非「解釋」基本法 宣誓案更多爭拗點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昨接受明報專訪時表示,這次人大釋法主要是「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之中的「依法宣誓」,但其實「依法宣誓」所依照的法律是《宣誓及聲明條例》,「完全係香港內部法律,唔係人大管」,故人大常委會解釋「依法宣誓」,變相是解釋,甚至是擴張香港原有的法律條文,而並非解釋基本法的條文。
明報記者 黃建邦 謝美琳
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質疑,「其實釋法釋蟆腆A洬O」,並表示梁、游宣誓案等候裁決,香港的法庭亦從沒有提出過「我]唔識喎,我]不如問鴾H大啦」,人大常委卻在此時釋法。他又質疑,釋法不單不會加快官司進度,或簡化爭議,反而與訟各方會手執釋法的文本,「去問文本入面有禶妝擢I解呢?點樣去套入現有麊k律條文入面呢?」這樣反而令案件出現更多爭拗點,爭議如何把釋法的內容套入現有的案件之中,「所以你話係咪可以(人大常委)一錘定音好快搞掂(宣誓案爭議)?我又睇唔到」。
石認為,若然人大釋法是因為中央政府怕即使政府勝訴,敗方都會上訴令官司曠日持久,但事實上釋法後根本不能夠「一了百了」,反而仍存在不少爭拗,「邊個贏邊個輸,仍然會上訴」。
內地法治停留「只要法律授權」
他又提到,內地經常有一種說法,稱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是「崇尚法治」,但他認為香港與內地思維的最大分別,在於內地的所謂「法治制度」,只停留於「我做洏u要法律授權,就係符合法治」,而香港和西方社會崇尚的一套「法治精神」,是超越法律條文,即使做事符合法律,也未必符合法治精神。
石強調香港和西方法治的是重點是尊重司法獨立,立法機關訂立成文的法律後,須由獨立的司法機關解釋,因為如果容許立法者制訂法律後,再去解釋法律的原意,很容易會出現隨時間或政治需要改變說法的問題,亦會失去制衡。但中國大陸奉行的制度,是立法機關有權解釋自己的憲法,與香港的制度截然不同,故基本法第158條作出妥協,訂明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但同時放權給香港的法院去解釋,維持國際對香港的信心。石又指出,「法治精神維唔維持到係一種感覺」,正如內地常指外界對內地法治觀感不好,「大陸最唔識做炴N係公關」,他說很多「代言人」本應協助為釋法降溫,但總有人說要支持釋法,甚至說會陸續有來。
「單靠人大解釋法律 不如行一制」
他認為,若然人大常委要行使權力,以立法機關身分解釋基本法,必須是在例外的情G,而且需要克制,不要讓人感覺人大不尊重香港法庭的能力,「若單純靠人大解釋基本法,香港不如一國一制」。石說香港人的擔憂正正是內地以其方式解釋基本法,梁、游宣誓案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人大常委必須提出充分理由,解釋「點解今次唔釋唔得?」若未提供令人服氣的解釋,「無論你點樣合法,個心條刺都會鰜蛂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