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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船運經營協議 獲競委會豁免

【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昨公布《競爭條例》去年12月實施以來首個集體豁免令建議,代表本港九成貨櫃班輪業的香港定期班輪協會就業界兩項協議申請豁免,競委會因應其中「船舶共用協議」可帶來經濟效率,建議發出有條件的豁免令,現就此諮詢3個月。

共營服務互換艙位 損競爭 有效率

香港定期班輪協會就「船舶共用協議」及「自願討論協議」申請集體豁免,但不包括運費定價協議。「船舶共用協議」是船運公司之間的經營安排協議,包括協調或共同經營船舶服務,以及互換或租用船舶艙位,性質類似航空公司的代碼共享協議。競委會認為,雖然「船舶共用協議」或會損害競爭,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即透過協議妨礙競爭,但不大可能造成嚴重損害,除非協議成員有能力控制市場上的載貨容量。

此外,競委會認同航運公司採用「船舶共用協議」,較獨自營運更能提供覆蓋範圍更廣及班次更多的服務,可促進貨物轉運活動。競委會考慮其經濟效率後,建議「船舶共用協議」可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但要符合3項條件,包括訂約各方的市場佔有率不超過40%、協議並無認可或要求船公司從事合謀行為,以及船運公司須有權自由退出協議,而毋須接受處罰。

至於「自願討論協議」會討論航線的商業問題,包括定價及顧客提出的條款,競委會指該協議不符合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條件,不建議發出集體豁免。

競委會現就上述豁免建議諮詢,至12月14日為止,其後才作最終決定,屆時不獲豁免者將有半年寬限期,即須於競委會作最終決定後6個月內,對其商業安排作必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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