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繼2012年毒駕、2014年停牌期間駕駛,羅焯均涉第三度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下稱《條例》),被警方以停牌期間駕駛、危險駕駛等罪名拘捕。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條例》第374章44條,停牌期間駕駛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法律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除非初犯且有特殊理由,例如接載孕婦返醫院等,否則一般會被判監,而再犯或被判更長刑期。 駕駛執照方面,陸表示根據《條例》,如再次被定罪,被告有可能被判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年,法官會考慮對方是否認罪及求情理由決定判刑,最高可被判永久停牌。 至於車主張慧雯的刑責,陸說車主有責任確保借用人持有效駕駛執照,假如借車給正在停牌的友人,可能會被警方拘捕,如再犯,法庭或會加重刑罰,包括判處車主即時入獄,以收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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