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貪污大鱷掌拍板大權 執行處首長任命 須特首同意
【明報專訊】究竟廉署是否決定「開file(檔案)」調查貪污大鱷,以至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以權謀私案等,向來是由執行處首長(內部稱Head of Operations)負責及拍板。由於此職權力極大,據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出,自1993年徐家傑事件後經檢討決定,首長一職任命不止由廉政專員決定,亦須由當年的港督(現時特首)批准。
「專員及執行處首長,兩者均可直接向特首匯報,有關設計令兩者互相制衡及監察。」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出,今次人事調動極不尋常,令人關注當中是否涉及人事管理以外的政治因素。
專員執行處首長 互相制衡監察
資料顯示,回歸以來共有4任執行處首長:郭文緯(任期1996至2002年)、李銘澤(任期2002至2012年)、黃世照(任期2012至2015年)及李寶蘭(任期2015至2016),前3人任職首長為時3至10年不等,李寶蘭的任期最短。前3人在任期間,政府都刊憲安排首長在法律上同時為副廉政專員,唯獨李寶蘭一直署任首長,未有獲委任為副廉政專員。李亦為廉署成立42年以來首名女執行處首長。
廉署調查人員一般以合約形式聘用,退休年齡為60歲,每兩年半續約一次,據悉今次李寶蘭是在合約未滿前便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