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控公職失當 擬申永久終止聆訊

[2016.06.25] 發表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圖中)昨在約40名支持者陪同下到庭,他們在庭外高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特首犯法無人理,廉署公道何在」的口號。梁表示,他是代社民連收取款項,不需申報。(鄧宗弘攝)

【明報專訊】被廉政公署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在40名支持者陪同下到庭應訊,暫准毋須答辯。辯方質疑案件有政治目的,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請求法庭將案先留在裁判法院處理,遭裁判官拒絕。

被告梁國雄(60歲)在庭外表示,廉署至今仍未處理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受澳洲企業UGL近5000萬港元的案件,「如果我要落鑊,佢(梁振英)就梗係要油炸謚捸v。

法庭昨日向梁國雄讀出控罪,指他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本年6月23日期間沒向立法會申報、披露、或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黎智英助手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25萬元款項,梁平靜地表示「明白」。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辯方則由律師文浩正代表。控方隨即申請將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辯方則申請將案押後兩星期,暫時留在裁判法院處理,指前日才收到文件,需時閱讀並進一步索取大律師法律意見,又指會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官拒留裁判法院審 轉介區院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問辯方有何「不可修補」的原因,會因轉介上區院而對被告不公,又問及有關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據,辯方回應稱,控方濫用檢控程序,其檢控決定有政治目的,若先在裁判法院審理終止聆訊申請可節省成本。

杜官指出,《裁判官條例》列明,裁判官在律政司長或其代表提出申請後須作出命令,將與該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控罪或申訴移交區域法院,故他必須轉介案件,遂將案押後至7月8日到區域法院審理,屆時梁國雄需要答辯。梁被獲准以原有條件、3000元現金擔保。

【案件編號:ESCC19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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