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急病夫回中國療養
華女險失永久居民身分

[2016.06.08] 發表

【明報專訊】一名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國女子,因丈夫患急病需陪同回中國療養,未能滿足在過去5年內逗留加國730日的條件,面臨被吊銷永久居民資格。該女子承認未能符合要求,但以人道理由向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上訴,獲判得直。

案件去年12月在移民及難民局轄下的移民上訴部(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審理。37歲﹑姓丁的華裔女子報稱在2004年以留學生身分來加,2010年在阿省的阿爾伯達大學(University of Alberta)取得博士學位。她在2009年4月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翌年1月與同校中國男子結婚。

好景不常,丁氏說﹐她在加國獲得一份研究員工作不久後,丈夫在2010年10月,突患上主動脈夾層剝離(aortic dissection),需接受緊急手術。在鬼門關轉了一圈回來,丁氏的丈夫下半身癱瘓,出院後需接受康復療程。兩人在2011年1月回到中國,讓夫家協助照料,順道嘗試以中醫治療雙腿。

丁氏在中國一所大學找到一份為期3年的教學和研究合約,雖然工作地點與丈夫居所分隔兩個城市,但丁氏說該工作機會的薪金較高,能負擔兩人的生活,更可聘請看護。丁氏每年趁暑假和新年探望丈夫兩次,聲稱不回加國是擔心一旦丈夫再出事,也有照應。到了2013年,丈夫不希望再拖累丁氏,與她離婚,但兩人仍在假期碰面。

丁氏以為在加國取得永久居民資格後,只要在任何一個5年內,在加國逗留730日便沒問題。她的永久居民證在2014年5月到期,但當她回加國續證時,簽證官員指她在過去5年內在加拿大只逗留約684日。

丁氏承認未能滿足居住要求,但希望移民上訴部格外開恩。她說若知道未滿足居住要求,會提早回加國。

審理案件的移民及難民局成員坎寧安(Lynne Cunningham)在今年1月發出的判詞指,丁氏作供時說話直率,認為其供詞可信。不過坎寧安指,丁氏離婚後,仍在2014年9月在中國再簽3年工作合約;加上她在加國的戶口只剩下1,000元,便無其他資產,也沒有家人居於加國,不利她的上訴申請。

但坎寧安也同意公民及移民部長的代表律師指,丁氏在加國居住了694日,跟730日相差不算巨大,而且返回中國的理由充分;加上丁氏說有望在加國找到研究員或省府職位,而且前夫的情況已穩定。

雖然丁氏仍資助前夫的醫療費用,但已無義務留在中國。

坎寧安認為,丁氏當初返回中國是迫不得已,認為她有意回到加國長期生活和就業,因此以人道考慮,准許其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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