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守則:可懲處令業界蒙羞律師

[2016.05.25] 發表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剛舉行「一帶一路」訪京團,行程包括拜訪不同部會,包括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前排左三)等。其中紅圈者為「夜蒲」事件主角之一佘英輝。前排右三為基金會主席馬恩國。(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facebook圖片)

律師佘英輝被發現參與一帶一路訪京團期間,於日間行程完結後流連KTV,並與女郎有親密照。律師會會長熊運信表示,根據律師會內部守則,其中一條是可以懲處一些作出了令法律行業蒙羞行為的律師。熊看過有關佘的相片後,指難以單憑相片判斷有否違規,如有人投訴,律師會會根據相關證據調查。至於律師在KTV應酬是否恰當,熊則稱「見仁見智」。

熊運信舉例說,如律師在法庭內說粗口,或律師在公餘時間觸犯法律,例如醉駕,律師會均會作內部調查,但他指如律師在公餘時間做沒有犯法的活動,「要尊重律師有休班時間」。

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說,若律師個人行為或私生活影響到專業操守,才會有可能觸及《法律執業者條例》,「你都要睇懮\係乜浀甈陛A如果係佢鰤筍蒏v以外,例如佢出面做生意虧空公款、賄賂,呢讔鷁M同律師專業無關,但如行為係影響誠信、誠實黻暋D,係我]呢行最重視鵅A先會有機會係律師個人私生活構成行為不恰當」。

任建峰又解釋,民建聯成員馬恩國曾在立法會會議上公開說粗言穢語,因當時場合屬官方公開場合,才會展開紀律研訊後判罰停牌1個月。他續指是次事件屬於個別律師的感情生活問題,難以單憑意識大膽的照片去臆測有否違反專業操守,亦難以由此連結個別律師涉及誠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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