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滿40周外傭有產假
[2016.05.20] 發表
【明報專訊】根據勞工處《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僱主須知 》,若外傭已受僱不少於40周,經醫生證實懷孕,並向僱主遞交懷孕通知,及在僱主提出要求下,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預產期,僱主必須給予外傭10星期有薪產假,產假薪酬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八成。
10周八折出糧
勞工處網站建議,若外傭懷孕,希望拒絕從事粗重工作,例如搬運重型家具及整理兩格牀的上格 ,應該與僱主商討,以便就懷孕期間可從事的家務種類達成共識。
使得僱傭中心負責人徐小姐稱,除非懷孕外傭自行辭職,否則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得終止懷孕外傭的合約,並要按法例讓外傭放產假。她又稱,外傭主要負責普通家務,如煮飯、洗衫及拖地,很少粗重工作,相信外傭即使懷孕也可以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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