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僱員舉報 執法困難
【明報專訊】建華聘請「督導員」,但實質工作與保安無異,如無保安證者受聘工作或要負上刑責。有保安業界則稱,以其他名義請保安情G愈見普遍,但由於依賴僱員舉報,執法困難。
業界:其他名義請人看守趨普遍
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周浩鼎說,僱員要清楚工作範圍,如無保安員證從事與保安性質無異的工作,或要負刑責,應小心分辨。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理事余美雲說,以其他名義請人做看守愈來愈常見,如短期展銷攤檔一類「細盤」(細場地),會請無證保安看管展銷物品,聲稱是「客戶服務員」,甚至有人在被查問時聲稱是檔主。但因工作是否包括保安只有僱主與員工才知,要有人指證,否則警方難以執法。
無牌公司提供保安 3年零檢控
保安局表示,2013至2015年間沒有無牌經營保安公司而被檢控個案,而無牌保安員則有94宗檢控個案。現時《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13條亦規定,任何人如僱用保安員,須將僱員資料及僱用日期等通知警方,過去3年有217宗相關違規檢控。
任何人如無牌為他人提供保安員,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如任何人無牌從事保安工作,或未有在有聘用保安後通知警方,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