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無法強迫 需向法庭申請頒令
【明報專訊】對於市民疑在店內遇竊,希望向店方索取閉路電視片段遭拒絕,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提供「天眼」片段作為證物,需要專業人員到場燒錄,以確保沒有篡改,假如發生謀殺等嚴重罪行,現場附近一帶店舖的閉路電視有機會拍下案發經過或疑犯逃走路線,即使警方沒有取得法庭頒令,一般都會願意提供片段助查。
如案件嚴重 店舖較願意協助
陸偉雄指出,如果只是發生輕微罪行,店舖負責人可能感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太願意協助,以「鏡頭影不到某個位置」或「閉路電視沒有攝錄功能」為理由拒絕,即使警員或當事人有懷疑,都無法強迫,屆時需要向法庭申請頒令,獲批後合法要求店方提供涉案片段,若對方仍然拒絕,就會涉嫌觸犯「藐視法庭」罪名。
取決能否從其他途徑獲得片段
陸偉雄續說,法庭基於當事人能否從其他途徑獲得有關片段,若獲悉他們與店方交涉不果,就會頒令;至於為何並非警方申請,陸相信本港每日發生多宗閉路電視可能拍下案情的案件,未必可以每一宗都向法庭申請頒令,由當事人直接向店方溝通及向法庭取得法律許可,都是可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