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判囚終身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受賄萬元即追刑責
【明報專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昨日聯合發布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將貪污受賄死刑金額,明確為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同時明確規定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意味早前被判無期徒刑的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等一大批貪腐高官,須將牢底坐穿。
新華社消息,昨天發布的「解釋」,針對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調整至3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
同時還規定,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解釋」亦明確終身監禁適用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判終身監禁。「解釋」並規定,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有分析指,該「解釋」的出台,意味著包括薄熙來、周永康等近年查處的一大批涉貪腐官員,將服滿刑期,不會獲得任何減刑抑或假釋的機會。此外,「解釋」亦擴大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於官員小貪不斷如何計算受賄額做出規定,指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應累計計算受賄數額;違法所得財物追繳不設時限,一追到底,防止「因罪致富」。
另有內媒指,近年至少有12名官員「死緩」減為無期,包括前鐵道部部部長劉志軍、前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等。並指內地被判入獄貪官獲減刑比例高達七成,一般囚犯僅有2至3成人獲減刑;而通過寫稿、參與文體等活動「獲得表揚」或者被認為「表現突出」,已成為貪官獲減刑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