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環境損害國家標準 化解賠償難
由環保部制定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簡稱總綱)日前完成諮詢意見稿,相關國家標準有望年末出台。環保部官員表示,在內地諸多環境污染侵害事件中,鑑定技術標準的缺失,是造成審判難和賠償不到位的主因,往往激化社會矛盾。
現欠鑑定標準 賠償激化社會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近年來內地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以年均25%的幅度遞增。去年,各級法院一審環境資源民事案達50331件,其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為2595件。環境損害引起的賠償糾紛不斷增多,成為當前民事審判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儘管環保部已先後發布《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和《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但仍無真正為環境司法提供技術依據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就現實而言,土壤污染、水污染等環境問題會引發公民的健康隱患和現實危機,成為社會公害。目前內地尚缺對「公害病」的認定、診斷標準和相應的管理程序、法律法規,以及對公害病患者的賠償、管理和醫療救助等相關規定。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所教授尚琪認為,目前內地環境污染的特點是污染重、持續時間長、人群有暴露接觸。大部分污染物對健康的影響是「亞臨H」狀態,個別的會引起疾病,從基礎角度看是「環境污染疾病」,國際上稱為「公害病」。他同時強調,公眾需要提出正確訴求,爭取政府評估地方環境污染帶來的健康危害。
專家:未解決損害賠償定義 誰付費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環境污染與健康研究室主任張金良說,目前內地損害賠償有幾個機制性問題尚待解決。一是污染者付費、賠償的錢從哪來;二是損害鑑定、損害賠償的定義。中國的環境污染存在明顯區域差別,在制訂環境健康政策時也需考慮區域差別。
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王旭光稱,環境侵權具有侵害方式的複合性、侵害過程的複雜性、侵害後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等特點。他認為,環境侵權案件的審理不僅要貫徹損害擔責原則,更應注重生態環境的修復等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總綱對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的價值量化方法均作出規定,還明確了因污染導致人身損害的計算範圍,十分具體,在環境司法實踐中具有實質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