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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律政司付有線懲罰性訟費

【明報專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佔領行動期間,涉嫌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及後疑被7名警察拖至暗角拳打腳踢,過程分別被多間傳媒拍攝。律政司早前申請要求法庭頒令5間傳媒交出未經剪接的原片,以及交代攝影師身分。高院上周拒絕律政司索取影片的申請,其中有線寬頻通訊要求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昨獲高院批准。

高院法官張慧玲昨頒下判辭,就訟費命令作出裁決。涉及的5間傳媒包括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now TV及有線寬頻通訊。法官下令由律政司支付5間傳媒的訟費。

曾獲提醒告錯 堅持正確

至於有線電視申請獲得懲罰性訟費,法官認為律政司今次針對5間傳媒的申請並非惡意,但指律政司向有線寬頻通訊、而非被指持有相關片段的有線電視發出傳票,即使有線一方已提醒出錯,律政司仍沒有修改或重發傳票,反而着警方再作誓章,解釋派票予有線寬頻通訊屬正確,法官認為律政司須向有線寬頻通訊支付懲罰性訟費。

律政司要求索取前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至43分,由曾健超涉嫌淋潑液體至被帶返警署過程中,在添馬公園及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原片,同時要求索取攝影師身分。法官張慧玲認為,沒有基礎相信提取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影片,會對兩案有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而曾健超在「暗角」被帶到私家車及警署的過程中,並沒有指稱曾發生襲擊事件,故不認為任何拍攝到該時段的影片,有任何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直言律政司要求提取的影片範圍太寬。

【案件編號:HCMP114、115、118-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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