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尚未有清晰條例處理或界定「偷拍」行為,民建聯婦女事務委員會於去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間,訪問173名在職女性,當中10名受訪者聲稱曾在工作場所被偷拍私人部位,但沒向僱主求助。近九成受訪者認為僱主有責任採取措施,防止僱員被偷拍。有立法會議員建議立法規管隱蔽式攝錄器出售及使用。 10個受害7個報警 10名聲稱曾被偷拍私人部位(包括胸部或裙底等)的在職女性中,7人報警求助,2人與家人訴說,1人選擇啞忍,卻沒人向上司求助。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受害者心態上認為「(向上司)講鰴ㄤL用」。在現時法例是否足夠防止女性被偷拍方面,僅5%受訪者認為足夠,51%表示不足夠,43%稱不知道。葛珮帆稱被偷拍或被性騷擾女性求助無門,「叫天不應,叫地不聞」,冀政府檢討相關法例。 建議賣隱蔽攝錄器須授權 葛珮帆認為,許多女性在職場上受性騷擾或偷拍時並不知道如何處理,如曾有女性表示在公司活動時,被醉酒男同事強吻及攬腰等,但「報警好似好小器」,最後不了了之。葛又指現時偷拍成風,建議政府立法監管隱蔽式攝錄器,包括店舖須取得政府授權才可出售相關產品;出售相關產品店舖須先登記,及購買者亦須登記等。另盼企業制訂有關性騷擾的內部指引,以增阻嚇。保安局則回覆稱會先行了解,有需要時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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