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指出,蘋果要抗辯成功,最有力理據是直指當局要求編寫新軟件對蘋果構成「過度負擔」,有違40年前最高法院針對一條逾200年歷史的相關法例所作裁決。 美國1789年立國初年為有效管治而訂立《全令狀法》(All Writs Act,AWA),該法例賦予聯邦法官擁有廣泛權力,可要求其他人或公司遵從法院命令。1977年,最高法院為免該法遭濫用,在裁決要求紐約電話公司(Verizon New York前身)須為FBI裝置電話撥號記錄器提供所需的「全部資料、設施和技術援助」,以便FBI聽取兩個涉及非法賭博的指定電話紀錄之餘,也為日後個案訂定一套監管規範,列明企業遵從法令前提是﹕(1)該公司須跟個案有關聯,(2)命令必須對該公司不構成「不合理負擔」,(3)該公司的協助是必要的。 蘋果如今可表示,要履行FBI要求便需要「不知多少的工時」,又對全體iPhone用戶帶來保安風險,而且違背了公司素來向客戶所作承諾,對品牌和商譽構成「不合理負擔」。 「命令製造不存在東西理據成疑」 另外,蘋果公司的首席代表律師布特羅斯(Theodore J. Boutrous Jr.)周二(23日)表示,公司本周將向聯邦法庭提出,把案件交由國會定奪,蘋果公司亦將提出,政府依據《全令狀法》要求蘋果公司解鎖的法律依據不合理。曾擔任洛杉磯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網絡犯罪主管的茲韋貝克(Michael Zweiback)說:「全令狀法案是否能被用於命令一家公司製造目前不存在的東西,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衛報/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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