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 上訴今宣判

[2016.02.16] 發表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去年被裁定串謀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收受巨款,許被判囚7年半,陳被判囚6年,郭、關皆被判囚5年。4人不服上訴,上訴庭已於上年11月開庭聽取各方陳辭。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今日早上9時半開庭宣布上訴結果。

郭炳江理據﹕未證許優待新地

許仕仁一方上訴時指出,廉署在沒有警誡下替許錄取證人供辭,亦問及一些可能令他被入罪的問題,對許十分不公,形容廉署此舉有如「陰」了許仕仁。許一方又指被指行賄的郭炳江和郭炳聯均於本案的第7控罪 (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被陪審團裁定無罪,對整條控罪已造成「致命打擊」,但最終被指收賄的許反被裁定罪成,反映陪審團的裁決有問題。

郭炳江一方則於上訴時指出,控方一直強調許收錢後「傾向優待新地」,卻未能證明他曾有實際的優待行動,有如把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變成「思想罪行」,更將之與《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向公職人員行賄罪」混為一談,此舉有如創造新的罪行。

控方曾稱秘密收賄如「服侍兩主」

控方反駁許仕仁官拜政府第二交椅,掌管不少牽涉新地的政策,上任前卻秘密收受新地高層賄款,實屬「出賣忠誠」和「出賣職位」,如「服侍兩個主人」,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去年被裁定在2005年6月底至2007年6月底許擔任政務司長期間,串謀藉公職行為不當罪成。許、陳及關亦被裁定在許改任行會非官守成員時,串謀向許提供1118.2萬元,觸犯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此外,許因未有申報利益,裁定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案件編號:CACC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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