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暴動罪 最重囚10年

[2016.02.10] 發表
特首梁振英(中)昨早聯同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左二)、律政司長袁國強(右二)、保安局長黎棟國(左一)及副保安局長李家超(右一)等見記者,梁形容旺角發生的是暴亂,指摘暴徒襲擊警員及記者目無法紀,當局嚴厲譴責,並會將暴徒繩之於法。(郭慶輝攝)

【明報專訊】警務處長盧偉聰昨午召開記者會交代旺角警民衝突事件,表明若有足夠證據,會考慮以「暴動」罪名起訴涉事者。根據《公安條例》,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riot),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有法律學者認為,昨日部分示威者的行為已造成他人實質人身傷亡及即時財物損失,故已可構成暴動罪行。

涉暴動者狳T車可囚14年

2014年佔領運動後,多人被控非法集結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但未有人被控以暴動罪行。監警會前成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前兩者與暴動的主要分別,是前兩者均指向有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舉動,但暴動是指已經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張達明表示,觀乎旺角衝突期間有人毆打警員、向警員拋磚頭及破壞公物,認為部分示威者已觸犯暴動罪名。本身是民主黨黨員的律師涂謹申亦認為,佔領運動不是暴力集結,與今次旺角衝突本質不同。

旺角衝突中有的士被示威者破壞,《公安條例》列明,參與暴動的人如非法拆掉或摧牷A或非法茪漵豏憬庥R狴籉顙T車,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禁14年,比一般刑事疰a可判10年監禁刑罰更重。張達明解釋,刑罰更重是因為參與者在暴動中再作疰a行為,與個別刑事疰a不同。涂謹申則稱,與暴動相關的破壞行為,所指的不單是疰a,亦是指集體暴力的顯示。

另外,對於梁振英昨日稱riot為「暴亂」而非暴動,張達明認為雖然翻譯不同,但認為以一般公眾認知,均會認為兩者是指向同一樣事物。

喜靈洲事件 逾20人暴動罪成

翻查資料,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發生暴動,約400名越南籍和本地囚犯集體打鬥,警方奉召到場制服涉事者,但囚犯未有理會,更向警員和懲教員拋擲硬物,並焚燒監倉,警方施放催淚彈後始能平息事件,事件中多人受傷。逾20名涉事者其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被判監兩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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