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被中國通緝的列治文商人沈士淵,要求移民部不得插手其難民申請的司法覆核官司,昨日獲得部分成功,法官判決同意就移民部違反誠信責任部分及程序濫用部分發回重審,不過,法官並未答允沈士淵另一項要求,將所有中國政府提供的證據排除在外。
法官福瑟吉爾(Simon Fothergill)上月聽取沈士淵的代表律師瓦爾德曼(Lorne Waldman,圓圖)及移民部代表律師的辯論,瓦爾德曼指摘移民部故意扣留對其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致使沈氏的難民申請被拒,構成程序濫用,直到法庭傳召一名中國公安作證,才發現證人提到的一些文件,中國政府已交給移民部,但移民部卻未對沈士淵提供。而被扣起的證據,主要是其姐姐受威脅的證詞。
沈士淵的難民申請在2013年被拒,瓦爾德曼對法官說,若非移民部故意把對沈士淵有利的證據保留一手,難民申請的結果可能大不相同。在難民申請被拒後,沈士淵在2014年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並於去年9月裁決改交由另一組難民裁審委員進行重審。
不過,瓦爾德曼指出,若按照去年法官的判決進行重審,移民部仍可派代表參與難民聆訊,從中作梗,故他向聯邦法院提請,希望將移民部排除在難民聆訊之外,使移民部不能再插手沈案,避免程序再遭濫用。
昨日的判決指出,移民部將部分證據扣起,不對沈士淵提供,法官認為沈士淵言之有理,於是判決將移民部是否違反誠信責任,以及是否涉及程序濫用的部分,發回給同一名難民局委員進行重審。
但法官也說明為何無法接受將中國證據排除在外的原因。沈士淵在難民聆訊時提到,中國慣常以刑訊逼供取證據,移民部則抗辯指此論點只是推測,並無足夠證據顯示沈案的證人也遭逼供,對此,法官同意移民部說法。在另一方面,法官注意到,難民局也認為有關證據可能是透過威迫方式取得,而遭威迫的可能性,則會在未來聆訊進行評估。
法官因此認為,目前聯邦法院若欲判決排除中國的證據,時機上並不成熟。
目前居於列治文的沈士淵,自2002年起被中國通緝,指他在上海經營鋼材公司期間,涉及金額高達2000萬加元的詐騙案。
直到現在,他仍在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紅色通緝令捉拿的逃犯名單中。沈士淵在2011年4月提出難民申請,他強調自己無辜,並指若回中國將受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