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聞議題﹕
版權條例與創作自由
學習單元﹕
今日香港、全球化、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
顧問教師﹕
華英中學通識科主任 賴礎賢
■學習目標
知識
1. 版權、言論自由、創作自由、
公平處理、公平使用等概念
2. 現有及修訂後的版權條例內容
3. 不同國家的版權保障
技能
1. 比較不同持份者利益的能力
2. 歸納分析
3. 舉例說明
4. 運用資料論證
態度及價值觀
1. 學懂平衡不同持份者利益的重要
2. 尊重和欣賞不同人的創意
3. 對言論自由的捍衛
■資料回應題
1. 利用資料C詮釋資料A中漫畫家對版權條例修訂的態度。
答題技巧﹕
‧宜先分析題目要求被詮釋的資料(即資料A的漫畫家態度),再用資料C作出詮釋
‧題目字眼為「態度」,需以相關字眼作出回應
建議答案﹕
資料A的漫畫家把「網絡23條」比喻為捕雀的網,並鼓勵漫畫中的雀鳥進內,明顯把「網絡23條」看成一個陷阱,可見其對此法例的態度十分負面。
根據資料C,漫畫家對法例的負面態度是由於對政府的不信任及條例不清晰所致。資料中反映有網絡團體批評政府對法例的解釋不足,而翻唱和串流打機等行為又不獲豁免,加上市民對政府本身的不信任,構成對政府立法動機的猜疑,擔心會影響言論自由。另一方面,資料C亦提及條例對某些行為如諷刺、模仿作出豁免,但政府未清楚對相關字眼作出定義,令市民有可能誤墮法網,形成「寒蟬效應」,令人對條例的態度負面。
2. 參考資料B及C,指出和說明《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爭議所反映的價值觀衝突。
答題技巧﹕
‧價值觀指不同持份者作出抉擇取捨時的原則,從而影響其決定的考慮優次,價值觀往往由持份者所作出的決定或行為中反映出來。答題時必須清楚指出該等價值觀
‧答案所提及的價值觀需由相關法例的爭議中歸納出來
建議答案﹕
‧價值觀1﹕捍衛言論自由
根據資料C,不少網民及民間團體反對立法,理由是法例內容不清晰,擔心市民會因不確定而減少表達意見,由此反映,市民重視言論自由,認為有關人權凌駕於對版權的保障,故未確保條例對市民言論自由有足夠保障前,不應立法。
‧價值觀2﹕平衡持份者利益
政府草擬修訂時,也有留意社會對言論自由的憂慮,故引入6個轄免範圍,同時引入「安全港」制度保障網絡供應商,可見政府在保障版權人利益的同時,亦有顧及其他持份者的訴求及需要,因而在立法時作出讓步及修訂,可見其重視平衡各方利益。
延伸回應題
3. 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應獲得通過?參考資料並就你所知解釋你的答案。
答題技巧:
‧需清楚交代立場,並從不同角度就題目作出正反立論及駁論
‧引用具體例子支持不同論點
建議答案﹕
贊成
‧修訂條例草案已對不同持份者的利益作出合理平衡﹕根據修訂的條例內容,如諷刺、模仿等行為已覆蓋大部分網民的二次創作範圍,即使不獲豁免的行為,若不對版權人造成經濟損害亦不會負上刑責。由此可見,法例主要是保障因別人侵權而導致版權人經濟利益受損的個案,除此之外的創作都不受影響,可見法例已兼顧各持份者需要,理應通過。
‧通過法例能改善香港的國際形象及經濟利益﹕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已參考歐美等不同國家的做法而作出修改,例如當中的各項豁免及「安全港」等制度。同時,在法例通過後,將令過往不受法例覆蓋的範圍如串流直播等侵權行為納入其中,令保障更與時並進,有助保障創作人的利益,鼓勵創意產業的發展,有利改善國際形象及經濟發展。
不贊成
‧法例的灰色地帶太多,容易造成寒蟬效應﹕雖然修訂條例已對不同行為作出豁免,但對於網上直播打機等普及行為未有豁免,同時未有具體描述已獲豁免的行為,即使市民最終未必會因而被控,但正正因為難以確保會否被控,市民可能選擇減少創作或為創作設限,打擊言論及創作自由。
‧加劇官民衝突﹕政府管治威信已每况愈下,市民對政府的施政失去信心,而條例把侵權行為由民事走向刑事化,令政府能夠作為侵權行為的提告人,令市民擔心政府是否想以此打壓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加上社會不同團體亦有要求政府加入「公平使用」原則(簡單說即非牟利使用不受刑責)或「個人衍生用戶內容」(即只要民間創作是非牟利便可獲豁免)等條文,政府均斷然拒絕,令人誤會法例已不會再作修訂,也不肯再作諮詢,如在此情况下仍強行通過,或會令市民對政府的不信任程度加劇,造成更嚴重的官民衝突。
駁論:
‧很大程度上贊成﹕
雖然法例仍有灰色地帶,對於豁免的各範圍字眼未有仔細具體的定義,但普通法下的精神,其實亦不傾向於對個別行為作出太仔細的定義,而是交由法官按立例的原意判斷不同行為是否有違立法的原則,故定得太具體反而有可能收窄保障範圍。
而且,若某些法例的條文在事後發現有侵擾人權的行為,亦可透過立法會修訂或司法覆核加以修改。另政府已有回應訴求,加以讓步及作出修訂(如網民曾要求《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豁免戲仿、諷刺等二次創作,今草案加入六大豁免),所有法例其實也有機會經歷立法再修訂的過程,因此,若擔心法例未夠完美而不通過法例,是因噎廢食之舉。
‧很大程度上不贊成﹕
雖然政府已對版權條例作出讓步,對市民的保障已有所改善。然而,衡量商業利益的保障及言論自由的保障,後者明顯有更大的凌駕性,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也是社會和諧的根本,但版權相關的經濟利益是一部分持份者的利潤問題,再加上明顯的盜版行為如直接盜用、抄襲以作牟利用途亦早已在修訂條例前已受到法例保障,因此,修訂條例實不太必要,在捍衛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的前提下,實在不應通過法例。
◆學習及答題指引,可於明報通識網下載﹕
life.mingpao.com/htm/dl/20160121BZ.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