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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議版權條例的會上,議員以「點人數」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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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右三)2015年12月出席經民聯晚宴時,上台與司局長高歌一曲《喜歡你》,並把片段上載至facebook。有網民質疑特首認真翻唱屬「展示個人才華」及「抒發感情」,若版權條例草案通過,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因認真翻唱不符合六大豁免中任何一類。特首辦事後承認做法「不理想」,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申請並取得牌照,容許特首在臉書上載該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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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將多名高官套入電影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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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民喜歡用電影截圖表達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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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記電視」顛覆、戲謔、惡搞等二次創作大受網民歡迎,改歌詞諷刺時事,既充滿娛樂性,背後的信息也鮮明。圖為河國榮演唱諷刺亞洲電視的惡搞歌《亞視永恆》,原曲為《愛是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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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議題:保障版權 VS. 創作自由

【明報專訊】Cap圖、改歌詞、翻唱並放上YouTube,此類「二次創作」是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政府將《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二讀,表示要更好地保障版權人利益,但不少網民認為這是「惡法」,稱之為「網絡23條」,質疑條例對二次創作的豁免範圍太窄、灰色地帶太多,擔心動輒得咎,認為條例有扼殺創意、打擊言論和表達自由之嫌,要求政府撤回草案。

■何謂版權?保護版權有何重要?

版權(copyright)是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一種,用以保障作者表達自己的方式。根據知識產權署,版權是自動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專門權利,可存在於文學、音樂、戲劇、藝術等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創作完成後即擁有版權,毋須註冊也受法律保護。作品的作者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任何人在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抄襲、複製或利用其作品,即屬侵犯版權,或會負上法律責任。侵權行為可能為版權持有人帶來經濟損失,保護版權是尊重原創精神,讓創作人的心血得到回報,能鼓勵更多原創作品,同時亦確保投資者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何謂「二次創作」?

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和創作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讓我們能以不同方式表達所思所想,包括對時政的意見、對政府的批評,起監察公共事務之效。

二次創作(secondary creation╱re-create)是創作和表達方式一種,指使用已存文本(包括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等),加入創新元素或整合,作延伸的創作,並演繹出新的意義。二次創作包括翻譯、改編、戲仿、致敬、惡搞、拼貼、重新組合、擬人化、引用並加以發揮等的創作模式和手法,並不是把別人的作品剽竊當成自己的東西。

近年流行二次創作,包括用來諷刺時事,被認為是為大眾發聲的途徑之一。二次創作一般是借助大眾有共鳴的事物,賦予新意思,一針見血帶出問題,以達諷刺、突顯事情荒誕的效果。但亦有意見質疑此行為涉及侵害原創者的版權利益,須負法律責任。這是版權條例修訂引起網民反對的一大原因,他們憂慮會產生「寒蟬效應」,打擊創意。

■版權條例修訂

香港的《版權條例》於1997年6月27日生效後曾多次修訂,隨互聯網的急速發展,條例未能跟上時代需要。政府2011年提出修訂《版權條例》,根據國際做法加強對版權持有人的保障,將規管範圍擴大至所有電子傳送模式,加緊打擊網上侵權行為。2012年5月計劃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到立法會二讀,但堅持不豁免戲仿、惡搞、改圖等「二次創作」,網民質疑壓制言論自由及扼殺創意,強烈反對。政府其後因遞補機制拉布而擱置立法,重新諮詢。

2014年6月,經諮詢後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2015年12月提交立法會二讀,修訂重點是豁免與二次創作有關的六大行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引用。

根據知識產權署,草案能保障三方利益:

◆版權持有人︰新修訂引入「傳播權」,針對大規模的侵權行為,例如將一部電影串流(streaming)予公眾觀看。(註︰現行條例針對實體侵權品,難監管串流侵權,因用戶毋須下載檔案)

◆網上服務平台︰將得到法定「安全港」的保障。所謂「安全港」,即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如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得悉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如將作品下架),供應商只需對相關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使用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將「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引用」這六大行為類型納入豁免範圍,即二次創作若為上述6個目的,如屬「公平處理」,不牟利、不大量、不取代原作,那麼複製、截圖、分享、按讚網上圖片或改圖改歌改詞等行為,分發和傳播皆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但若只是抒發個人感情或展示才藝,與公眾利益無直接關聯,未必可獲豁免。

■公平處理vs.公平使用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沿用英國「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做法,即是清楚列出可豁免範圍,包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及引用等,屬封閉式豁免,好處是指引清晰。網民認為豁免範圍狹窄,限制創作,要求仿效美國加入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即是不會白紙黑字寫下豁免範圍,只列出一系列原則,最終由法院按原則逐一判斷有爭議的創作是否侵權。

■版權條例爭議

社會普遍認同需要保護版權,打擊盜版行為。站在使用者的角度看,增加六大豁免項目,新草案無疑較2011年的方案進步,但網民仍不「收貨」,要求政府撤回草案。網民對草案有何質疑?政府、業界和學者等如何回應?

1. 豁免範圍窄 損創作自由?

修訂條例草案豁免6種行為,但沒列明豁免網絡上常見的截圖、翻唱、舊曲新詞、動漫同人誌和直播打機等,即認真翻唱和抒情改詞等與批判時政無關的二次創作,有可能觸犯法例。有網民不滿政府修訂未涵蓋所有「二次創作」行為,認為目前的豁免範圍太窄,會打擊創作。

◆香港版權大聯盟:6項豁免太寬鬆

影視、唱片及漫畫界等16個業界團體組成香港版權大聯盟,支持通過草案。大聯盟成員、香港國際影視協會常務董事何偉雄強調,修例並非針對網民,業界的「戰場」是對付有組織犯罪集團、把整套電影上載互聯網分發牟利的侵權人。何偉雄認為草案6項豁免太寬鬆,但業界明白若不通過條例,香港創意產業將於數年內萎縮,故「含淚接受」。

◆網民組織:豁免定義不明確

網民組織「鍵盤戰線」發言人鄺頌晴認為,雖有6項豁免,但翻唱和串流打機不獲豁免,且諷刺、模仿等豁免範圍的定義不明確,最終一旦要在法庭處理關於二次創作的爭拗,會對網民造成龐大壓力。「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發言人阿靈認同要保護版權,打擊純粹抄襲的行為,但認為版權非只是商人賺錢的工具,鼓勵創作也是保護版權的其中一個目的。

多個網民團體發起「反對網絡23條聯署」,提出三大要求,其中一個是引入「開放式豁免」,即只要是非牟利或非商業創作,以及無傷害原作的版權利益,就不須負刑責。聯署共獲20多萬人支持。

◆莫乃光:網民更受保護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認為引入「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令網民「受保護的地方多了」,因檢控難度提高,「警察收窄了可搞你的範圍」。莫認為網民目前最大威脅並非有人告,而是二次創作作品不時被要求下架,新例下,如果作品在豁免範圍,網民面對被下架時反而多了申訴渠道。

◆政府:不修例反損創作自由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強調,條例不會收窄言論自由和打擊二次創作自由,而是跟隨國際標準,保障版權持有人。他表示,香港的版權條例已落後了10多年,新草案符合國際標準,新修訂條例草案新增6項豁免,對各持份者是最好的平衡。

2. 政府會利用法例作政治打壓?

有網民擔心新版權條例會變成政治打壓工具,例如就算版權擁有人不反對或不予追究,政府也會繞過版權持有人或原創者,對二次創作人或侵權者直接提出刑事起訴。

◆知識產權署:版權擁有人追究才檢控

無論條例草案是否通過,政府均不會繞過版權擁有人而提出檢控。具體操作上,若執法機關認為一項行為有刑事侵權的指控或合理懷疑,會盡快聯絡版權的合法擁有人,了解其是否反對或追究;只有在版權擁有人追究的情况下,才會考慮進一步的工作。

◆大律師:政府難繞過版權人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吳宗鑾指出,刑事檢控權由律政司決定,一般而言,沒版權人協助難以成立表面證供,故政府較難「跳過版權人」提出刑事起訴。

◆版權學者:不起訴亦足以阻嚇

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認為,政府和版權擁有人常說「我不會告你」,但現時不告,不代表將來不告。市民最怕的其實是收到律師信,不用去到正式起訴階段,已能起「阻嚇」作用。

《明報通通識 第3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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