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襲商人案 事主身分罕有保密 財務公司職員涉伙3煞大坑埋伏

[2016.01.19] 發表
被告陸偉堅(右)昨獲准保釋,由母親(左)陪同離開法庭,隨即乘私家車離開。(鍾林枝攝)

【明報專訊】財務公司客戶服務員疑串謀另外3人意圖傷害一名商人,案件昨提訊。客戶服務員被指負責駕車,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傷人罪,暫時毋須答辯。據悉,被告負責駕駛一輛載有口罩、利刀、手套等物品的汽車,而沒有駕駛執照的被告在警誡下卻承認,因為欠債才被指派充當「車手」。另外,控方沒有按慣例披露事主的身分。

律政司:警方之意 會再檢視

控罪書指出,被告陸偉堅(22歲)今年1月6日串同另外3名男子,在港島大坑春暉臺8號外,串謀非法惡意傷害一名商人,意圖使該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稱,本案早前在法庭提訊時,律政司還未就案件給予法律意見,警方基於控罪及相關指控的性質,初步決定以「X」稱呼事主,惟這決定會在律政司掌握全部案情和相關情况後,再作考慮和檢視。

控方指今日將做認人手續,本案仍然有人在逃,反對被告保釋。據悉,警方收到線報後拘捕被告,指他負責駕駛一輛載有口罩、利刀、手套等物品的汽車,沒有駕駛執照的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欠債而被指派充當「車手」。

駕車載人載刀 同黨在逃

辯方稱,被告在財務公司任職客戶服務員,月入1.3萬元,與母及胞兄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有穩定收入,無案底,並向法庭投訴曾兩度在警車及警署內被打,驗傷亦發現他肋骨紅腫,左腳有損傷。辯方強調被告與在逃的3名非本地男子並不認識,相信他難以接觸在逃者,控罪中所指的武器不屬於他,對警誡供辭亦有爭議,可提供1萬元現金及1萬元人事擔保,承諾保釋期間不會離港。

被告稱被警毆 准保釋

裁判官稱,控方反對擔保,只是方便警方做事,認為應批准保釋,下令被告今日到灣仔警署作認人手續,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按時到警署報到。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29日,批准被告保釋,待警方安排認人手續及進一步調查。

【案件編號:ESCC01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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