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持楓葉卡的華裔女子因為加拿大移民官一時大意﹐差點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原來該名華女續領楓葉卡時﹐其中國護照缺少了一頁﹐因而無法準確地計算當事人在加國居住的實際日數﹐遂指她違反移民法的逗留條件﹐即永久居民須在5年內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日﹐因而要取消其永久居民資格。
當事人不服上訴﹐並於上訴庭內呈上中國出入境紀錄﹐最後才獲判上訴得直。
原為中國公民的周氏是於2000年5月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當時﹐其丈夫以技術勞工身分﹐帶同周氏及一對女兒移民加拿大。她丈夫及分別為16歲及24歲的女兒均於2009年正式成為加國公民。
但周氏一直只以永久居民身分留在加拿大。直至2009年﹐她受僱於一間加拿大的華文媒體公司﹐並派駐中國工作。由2009年至2014年間﹐周氏便經常往返加、中兩地。
根據法庭文件﹐周氏解釋﹐她時常要往來中、加兩個地方﹐除為了工作外﹐亦因為母親在過去一年有健康問題﹐故常返回中國探望。在中國逗留期間﹐周氏與母親共住在一個柏文單位﹐那個柏文單位是她與丈夫共同擁有。除了該個物業外﹐她在中國便再沒有其他物業。
到了2013年﹐周氏的楓葉卡將在同年7月過期﹐於是她便在當年的5月﹐提交文件﹐要求續領楓葉卡﹐但她未成功續領﹐便於同年9月飛返中國。
周氏於2013年11月要求從中國返回加拿大﹐雖然當時獲移民官發出1年有效的楓葉卡﹐但指周氏違反移民法的逗留條件﹐因而要取消周氏的永久居民身分。
事件其後轉介至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仲裁﹐當局維持移民官的裁決。周氏不服﹐再到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的移民上訴庭申訴。
法庭文件指出﹐當日移民官計算周氏的留加日數時﹐只根據周氏中國護照上的出入境紀錄計算﹐結果顯示周氏5年內只逗留在加拿大310日﹐遠少於本國移民法例要求永久居民必須5年內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日的標準。然而﹐移民官當年計算周氏的留加日子時﹐原來忽略了周氏的中國護照中缺了一頁。
直至周氏提出上訴﹐並出示中國出入境紀錄﹐證明她在5年期內﹐在加拿大居住了711日﹐連同她與已成為加國公民的丈夫在中國逗留的22日(基於人道理由永久居民可陪伴加國公民丈夫在海外居住)﹐證明周氏在5年內實際在加國居住了733日﹐剛好符合逗留條件。
加上周氏表示﹐由於丈夫與子女均居於加拿大﹐她日後亦計劃留在加國照顧家庭﹐法庭基於人道考慮﹐最終判周氏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