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學者評版權例 倡列明不告網民
【明報專訊】版權條例修訂爭拗不止,一直跟進香港版權條例立法的美國德克薩斯州農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與知識產權中心聯合主任余家明認為,民主派提出公平使用等修訂,能保障網民日常行為,認為政府現時提出的修例是從商界角度出發,做法頗有問題,雖然版權持有人聲稱不會控告網民,但余家明建議政府在法例中訂明,版權持有人不能對網民提出訴訟,令網民有更清晰的保障,強調即使加入這條款,商業上的侵權行為仍可提控。
指現修訂偏向商界
余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出,政府修訂草案內容傾斜向版權持有人,因條例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負責,修例亦着重從經濟角度出發,他認為修例後雖有進步,但不接受「政府方案就要大家袋住先,泛民修訂就收埋先」。
版權持有人雖表明不會對網民提控,但余家明認為版權持有人單憑「口講」,毫無法律約束力,將來亦可改變想法控告網民侵權,建議政府取中間點,於法例訂明不能對版網民行為提出訴訟,但毋須列明有關行為是否合法。他強調,這做法不會損害版權持有人,因如侵權行為是涉及商業用途,版權持有人亦有條例可採取行動。
余指出,特首梁振英唱歌後把片段上載、拍攝Hello Kitty馬粒糕後放上網等行為,官員指修例後將受保障,是用狹義方式解讀,但從網民、律師角度,看法例條文必定是看最寬闊的定義,但重點是執法、法庭如何宣判。他指政府、版權持有人沒有用條文解釋網民如何受保障,「要說服大眾,必須指出他們的法例釋讀如何與修例內容一致」。
對於公平使用的修訂,余家明認為可作「包底式」的安全網,令梁振英早前兩個網上行為清晰獲豁免,雖然政府指修訂未有共識、10年前曾為此做諮詢,認為不宜引入公平使用原則,但余認為,10年YouTube、Google未像現在普及,認為以當時諮詢而指不宜引入是落後。余又指出,政府將提出用「公平處理」處理豁免原則,與泛民所提的公平使用原則,兩者可在法例上並存;至於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亦可有清晰界定,包括個人、非商業、不能在市場上替代版權持有人的原作等5方面,若引入亦能保障網民創作空間。
明報記者 何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