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北京高院日前發布公示,建議審理劉志軍案由死刑減刑改為無期。公示上指「罪犯劉志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現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劉志軍(圖),現年62歲,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監獄執行勞動改造,現死刑緩期執行已執行2年。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而年執行期限已滿。 公示指,自交付執行以來,罪犯劉志軍沒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經監獄長辦公會議研究,擬為劉犯提請減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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