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名分別輪候公屋4年至10年的非長者單身公屋申請人,昨日在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屋委員會去年10月公布修訂「非長者單身申請人士」申請公屋計分制,其延長的輪候時間,將令他們最終獲配公屋時已經逾50歲,認為修訂違反《基本法》中的社會福利權及人權法,要求法庭推翻上述修訂。 3名申請人分別是張志強(35歲) 、蔡經峰(47歲)及梁子強(50歲)。張於26歲時、即2005年申請公屋,至今已輪候10年;蔡於42歲、即5年前申請;梁則於44歲、即6年前申請。社協指今次為「測試個案」。房委會稱由於有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 指新制減50歲以下者上樓機會 2014年10月,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公布修訂「非長者單身申請人士」申請公屋計分制的建議,45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獲一次過加60分,以及增加年齡分數,18歲提交申請者0分,19歲申請者由3分加至9分,每增1歲再加9分。新計分制今年2月1日實施,適用於新、舊申請人,會以較高分者為準。 由資深大律師潘熙撰寫的申請書指出,修訂方案未有照顧49歲以下非長者單身人士輪候公屋的權利,根據方案,九成的公屋單位給予家庭及長者申請人,餘下一成由49歲以上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此外,根據新計分制計算,最終獲分配公屋的非長者單身人士屆時已經達50歲或以上,新方案令49歲以下人士喪失入住公屋的權利及機會。 申請書續稱,房委會並無合理理據,剝削3名申請人獲編配公屋的權利,這亦違背了公屋輪候冊目的,即照顧無法負擔自置物業人士,同時剝削他們在《基本法》中的社會福利權。 【入稟編號:HCAL191/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