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對包裝食用產品的日期標籤皆有規管。資料顯示,凡預先包裝而又非在零售店包裝,以及耐用期(Durable life,見下述)在90日或以下,必須印有耐用期的日期(亦即常被稱作「最佳食用日期」(Best Before Date)和儲存指引(若有別正常室溫)。 「耐用期」是指食品未開封前和有適當儲存的情況,預計可保持新鮮、味道、營養價值或任何製造商聲稱的其他品質的時間,而「最佳食用日期」告知消費其耐用壽命何時結束。 當局提醒,「最佳食用」日期並不保證產品安全,但可讓消費者知道有關產品的新鮮度和大致上架日期。 至於預計可存放超過90日的食品,不一定要有「最佳食用日期」或儲存指引的標籤。若製造商選擇提供這些資料,便需按照當局有關這類標籤的要求。 最佳食用日期標籤需印以英文和法文「最佳食用」字樣和與日期放在一起。日期的月份必須用法定雙語或指定代號寫成;年份非一定附有,若包括在日期內,便必須在最前,然後是月份,最後是日期,例如「08 JA 30」。 食檢局指出,消費者可食用已過最佳食用日期的產品,但過期後的食品,新鮮、味道或質感可能有變,部分營養價值如維他命C含量亦會流失。此外,這日期只適用於產品未開封,亦不是食品安全的指標。不過加拿大衛生局則不建議食用。 部分食品必須印有「到期日」(Expiration Date),包括配方飲品(如給胃喉進食者的營養飲品)、由醫生處方和由藥劑師配售一些低能量食品、代餐(一些可代替一日或以上餐食的配方食品)、營養補充劑和人奶代替品(嬰兒奶粉或奶水)。這類食品過了到期日後,營養價值可能與標籤所列的不同,民眾不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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