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婦女有權公眾地方露胸
騎警勸日光浴女子穿回上衣再起爭議
【明報專訊】卑詩一名女子洛布屯(Susan Rowbottom)上星期在基隆那(Kelowna)沙灘曬日光浴時袒露上身,一名騎警要求她穿回衣服。雖然洛布屯最後遵從警員的指示,穿回衣服,不再赤裸胸部,但她對此事深深不忿,更認為自己並未犯錯,她更表示記得卑詩省的法律是容許婦女在公眾地方以無上裝示人。
CBC加拿大電視台報道,洛布屯其後向基隆那市府職員以及皇家騎警查證相關法律,以證實這一點。
其實加國及卑詩省的法院,皆曾就此事作出裁決。
在1996年,安省上訴法庭曾經判定婦女有權在該省的公眾地方赤裸上身,否決先前對一名女子雅各布斯(Gwen Jacobs)的判決。雅各布斯原被判「觸犯淫穢行為」(committing an indecent act)罪名。但上訴庭推翻原判,並認為雅各布斯在公眾地方脫下上衣的行為,並不是貶損或是反人性。
在2000年,卑詩最高法院也裁定,本省婦女有權裸露上身。該案涉及一名女子米耶(Linda Meyer)在市立泳池裸露上身的行為。法院認為,婦女裸露上身,並不會影響各公園的正常運作,也沒有觸犯刑法。
洛布屯認為,既然男性可以在公眾地方袒胸露背,女性也應該有這個權利。她說,希望這事件能夠讓警方知道,他們不能執行一些並不存在的法律。
對於婦女能否在公眾場合裸胸的問題,溫哥華警察局發言人蒙塔古(Brian Montague)指出,雖然有法律條文禁止在公眾地方「裸露」,但法律只規限破壞公眾禮儀或秩序的裸露行為,而且曾有一些判決的案例,適用於婦女裸露上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