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輻射物質管制嚴格
日本對輻射物質管制嚴格,早在1955年已制訂《原子力基本法》,規定在確保安全、民主及自主營運下,根據國際標準在和平用途上促進核能研究、開發及利用。法案對於放射性物質的採挖、持有、加工、運輸,以及對廢棄放射物質的儲存與管理均有詳細規定。2011年福島核事故後,日本政府更於翌年成立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及原子力防災會議,加強監管國內放射物質的應用。
08年曾有高濃度放射物失竊
儘管監管嚴密,日本近年仍不時發生涉及放射物質的事故。除了本周發生載有放射物質的無人機空降首相官邸事件外,2008年千葉縣市原市一間器材檢驗中心亦曾發生放射物質失竊事件。當時一個裝有高濃度放射物質「銥-192」(Iridium)的容器被偷走,一旦外泄,只要站在1米內1小時,便會吸收達50毫希高劑量輻射,若持續靠近一天,便會出現嘔吐、掉頭髮等身體受損症狀。當局亦恐不法者利用銥-192生產骯髒彈,發動大規模搜索,最終約1個月後才在海邊尋回被盜容器,幸無輻射外泄。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