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機拾遺案 官批檢控差異

[2015.02.18] 發表
被告洪越(圖)的代表律師表示願意賠償事主,亦曾去信律政司要求簽保守行為,但不獲律政司首肯。(何偉傍寣^

【明報專訊】由內地來港求學的女大學生,提款時發現之前的提款者忘記拿走現金,順手牽羊拿去4900元。她被控盜竊,承認控罪,但裁判官指曾有同類案件的外籍被告獲准簽擔保守行為了事,質疑控方檢控尺度不一。律政司一方解釋本案涉款額高,沒有特別因素同意簽保。女大學生最終被判罰款及賠償。

外籍人士犯案准簽保守行為

女被告洪越(22歲)為科大三年級生,早前承認於2013年2月5日在科大校內的提款機偷取4900元。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昨稱,提款機盜竊案一向不以守行為處理,但早前一名外籍經理在提款機偷取500元,聘用私人律師撰信申請簽保守行為,獲律政司同意。練官關注律政司的檢控政策,指處理性質相同案件,每次立場不同,將令市民對法律產生懷疑,「要合理、公正處理,仲要人]睇得到」。

內地生被控 律政司指因涉款多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溫淑芳解釋,並非因為私人律師提出申請,律政司就會「畀多齯嚏v,「就算私人寫,都係同一考慮」。她稱本案涉額4900元,跟輕微罪行「偏離好遠」,並無特別因素同意簽保守行為。

練官對此回應稱洪無案底,被捕後立即招認並願意還錢,「恕我不才,要乜特別因素」,並問本案金額「偏離正常幾遠」,但溫未能回應。練官最後判洪罰款1000元,向事主賠償4900元,他最後說,控方檢控時應考慮同情心多於法理,「不過,係我自己一廂情願」。

律政司回應稱簽保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會考慮罪行性質及輕重、檢控符合公眾利益、犯罪者的後果、受害者的意見等;盜竊案涉額與案情輕重有直接關連,律政司認為本案明顯較為嚴重,考慮《檢控守則》的指引而決定檢控。

【案件編號:KTCC5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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